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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、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的通知

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、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的通知

2008-02-20

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、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的通知

各有关单位、个人 :

随着城市建设规划不断扩大和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,为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、促进节约用地、统一税制、公平税负、拓宽税基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和《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以及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闽政[2007]454 号)的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、征收对象、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调整明确如下:

一、征收范围 :

以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为中心,东至大水堀管理区,西至双山管理区,北至新寮管理区(包括海峰、下云管理区),南至梧园管理区和新开发的工业园区。

二、征收对象 :

凡在常山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。

前款所称单位:包括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、军队以及其他单位;所称个人: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。

三、土地等级划分:

1 、国道 324 线自 424K + 800M 至 426K + 800M 地段沿路侧一公里范围内为三等级地段。

2 、国道 324 线沿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(扣除前款三等级地段外)为四等级地段。

3 、其余地段为五等级地段。

四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:

一等级地段每平方米 6 元,

二等级地段每平方米 4 元,

三等级地段每平方米 3 元,

四等级地段每平方米 2 元,

五等级地段每平方米 1.5 元。

五、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:

(一)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土地;

(二)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;

(三)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;

(四)市政街道、广场、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;

(五)直接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的生产用地;

(六)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,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;

(七)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。

六、执行时间:自 2007 年元月一日起施行。

附件:

(1) 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闽政文[2007]454 号);

(2)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。

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8 年 2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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